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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

作者:    时间:2012-02-22     浏览:

  为深化我校干部制度改革,在选任干部的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,更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,增加透明度,接受群众监督,切实做到选准用好干部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决定在我校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。具体办法如下:


  一、公示对象
  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我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。对于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、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和平级转任其他职务的人选,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。
  二、公示范围
  拟提拔担任院(系)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,在其拟任职的院(系)内公示。拟提拔担任院(系)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是由外单位调任的,需同时在原任职单位公示。
  拟提拔担任机关部(处)、直属业务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,在全校范围内公示。
  三、公示内容
 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任干部人选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籍贯、学历学位、政治面貌、现任职务等情况以及提拔使用的原则意见。
  四、公示方式
  张榜公示和网上公示相结合。
  五、公示时间
  在任命前公示,时间为一周。
  六、公示程序
  公示程序包括四个步骤:
  1、确定人选。学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、考察等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任干部的人选。
  2、张榜公示。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的决定张榜公示,并公布举报电话,设立意见箱和电子信箱。
  3、反馈意见。公示期间,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地向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。
  4、调查核实。以党委组织部为主对群众意见进行调查核实。党委根据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调查核实的结论,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。
  七、其 他
  1、拟提任科长级干部的人选,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,可根据任职岗位的实际情况,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予以公示。
  2、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  3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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