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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
作者:    时间:2017-10-13     浏览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落实从严治党要求,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(境)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和干部有关管理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中层干部因私”是指:由学校党委管理的正、副处级干部,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、访友、留学、旅游、就医、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。

第三条 中层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,一般应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,且须提前履行报告审批手续;报告时须注明准确的行程安排,包括往返时间和出行路线,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路线和日期出行,不得随意变更行程或者擅自延长在国(境)外的时间;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行程的,须重新履行报告审批手续;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日出国(境)办理因私事项的,办理报告审批手续时,须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,还须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

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是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归口管理部门,承担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。

第二章 证件管理

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,严禁中层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
第六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包括普通护照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
第七条 新提任中层干部须在任命文件发布后10日内,主动将本人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登记保管。

第八条 新办证件须在办理或使用完毕后10日内送交至党委组织部。寒暑假期内办理的,可在假期结束后10日内送交证件。

第九条 中层干部回国(返境)后,须在1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送交因私出国(境)证件;因故未按时出国(境)的,或取消行程的,应将已申领的出国(境)证件于5日内送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。寒暑假期内回国的,可在假期结束后10日内送交证件。

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党委组织部采取一定形式提醒催交,拒不送交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中层干部,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,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。

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如丢失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必须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,并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。

第三章 审批程序

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申办、申领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

(一)申办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由中层干部个人填写《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办理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证件办理申请表》),按《证件办理申请表》流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,先经党委组织部备案,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;

(二)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由中层干部个人填写《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申领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证件申领审批表》),按《证件申领审批表》流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,到党委组织部领取证件。

第十三条 假期期间不办理因私出国(境)审批和证件的申办、申领,如需假期出国(境),应在假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提交审批材料。

第四章 信息填报

  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在每年度统一填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时,须将上一年度新申办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信息、因私出国(境)情况填入相应栏目,不得漏报、瞒报。

   第十五条 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公前往台湾的信息须填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中“本人因私往来港澳、台湾的情况”一栏。

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在年度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后,若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的,或者虽未移居国(境)外,但连续在国(境)外工作、生活一年以上的,在事后30日内书面向党委组织部报告。

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纪律要求

   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(境)中层干部出国(境)前,由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。在国(境)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,遵守外事纪律,保守党和国家秘密。不准在国(境)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。

    第十八条 因私事出国(境)中层干部在国(境)外的所有费用(包含医疗费)自理,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(境)外中资机构(企业)的资助。

    第十九条 在职中层干部不得在国(境)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,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。

   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(境)或逾期未归的、违反规定私自持有因私证件、在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中不如实填报因私出国(境)相关信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按照有关规定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,以及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和没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中层干部,要从严把关,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(境)的人员,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,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(境)。

 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附件:1. 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办理申请表

2. 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申领审批表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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